张永明,男,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经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2012年7月28日,张永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11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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