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票据或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
持卡、证人(例如:银行卡、行用卡、存折和身份证件等)证卡丢失,到原相关发卡证机关申明作废的业务。
遗失票据或证件,到原发单位登记,声明作废。
《解放日报》1987.12.27:“时隔三天,高葆军发觉本保管的一迭空白支票中的第三张已被撕去,便向科长汇报,随即前往区工商银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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