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林,广东东莞人,原惠州市公安局长。1993年9月1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死刑。洪永林在担任惠州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和惠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通过批准走私汽车入户和出港定居从中受贿,总合人民币37万多元、港币99.2万元,另有人民币78.7万余元、港币142.6万余元来源不明。洪永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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