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书院亦称“证人社”。原址在浙江绍兴城内。明崇祯初年,刘宗周与陶奭龄会讲于石篑书院,后因学术观点不同,宗周遂于崇祯四年(1631)另立证人书院,单独讲学,并手订《证人社约》。书院设会讲一人以阐道,会史一人以记事,均非专任,系临时选充;会约二人纠仪,会赞二人相礼,均为专任;司会四人,负责在讲学时供给诸事,由在籍生徒轮流担任。每月初三日为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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