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1〕133号)和《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1〕7号)的规定,保留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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