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农业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崇明县农业委员会挂崇明县林业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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