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合并亦称新设合并、创设合并、联合。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原有的法人资格,而后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即参与合并的所有公司没有一个存续。新设公司接管原来几个公司的全部财产和业务及原各公司的债务,并发行新股分给原各公司,原各公司将所得股份再分给各股东,然后宣布原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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